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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2-13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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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委发〔20152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

2015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乡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安委〔2013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职责,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断深化平安永川建设,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坚持依法监管、履职尽责。按照职责法定、权责对等要求,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工作职责

    (一)区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区委安全生产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街、区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在本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配备区、镇两级安全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发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组织带领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区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支持区政府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调研,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带队检查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区委常委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分管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按照区委常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行业)抓好贯彻落实;支持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二)区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区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每半年听取一次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安排专项资金整治;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指挥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开展职能职责权限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区政府区长安全生产职责。担任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每季度一次主持召开或委托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区安委会会议,部署阶段性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督促区政府班子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情况;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带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挥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逐年增长。

    3﹒区政府副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加强分管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分管行业、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分管行业、分管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区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区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受区长委托,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大会,总结上一季度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协调全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督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分管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其他行业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按照职能权限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责。

履行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负责开展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协调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督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指导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包括工业园、农业园、商贸物流园、新城建管委、黄瓜山管委会等政府直属管委会,下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职能权限,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实施相关行政处理事项,组织参与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四)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本部门(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和直接监管责任,保障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逐级落实到基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部门,依法负责相关事项的安全监管,需镇、街道、园区配合的监管事项,应及时互通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本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并做好记录;负责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各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检查督促所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五)镇(街道、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镇(街道、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党政工作重要议事议程,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和本级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支持党政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安监机构、队伍、装备建设,加强公共安全隐患整治;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镇(街道、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党政日常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制定、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及时提请本级党政联席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分管部门(科室、站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党政联席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推动隐患和问题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负责分管行业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受区级有关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镇(街道、园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镇(街道、园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并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受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事务领导工作,每季度一次主持召开本级安委会会议,统筹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宣传教育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科室、站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部署;组织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受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班子成员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安监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开展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协调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督查、行政执法和专项整治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本级相关工作部门和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协助区安监部门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负责区级有关部门的委托执法工作。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其他行业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其他行业工作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抓好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经常性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坚持将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同安排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检查考核;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并报属地安监办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区级有关部门的委托执法工作。

(八)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

    1﹒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及中央、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3﹒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劝导和制止,并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区政府及镇(街道、园区)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凤凰湖工业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凤凰湖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由凤凰湖园区安监分局承担;

6﹒区新城建管委、工业园区港桥管委会、工业园区三教管委会、黄瓜山管委会、商贸物流园等政府直属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阶段协同管理,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三同时”和安全监管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所在镇街配合;项目建成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园区管委会书面移交给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园区管委会配合;

7﹒属地镇(街道、园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履职尽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工作例会、安全检查、常态督查、谈心对话、约谈警示、追责问责等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和定期评析、报告,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向安委会、安监部门向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部门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增强监管能力。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增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能力建设,规范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稳定基层安全监管队伍。

    (三)强化目标管理。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狠抓目标任务落实。严格考核,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和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职尽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或因完全由第三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发: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201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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