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有关单位党组织: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现就我区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委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的新的重大部署,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出台《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永川委发〔2014〕17号),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履行职能。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协积极探索创新,认真履行职能,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当前,永川正处于决胜全面小康、夺取强区富民新胜利的重要历史时期。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和改进我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必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区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决胜全面小康、夺取强区富民新胜利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和改进我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区委、区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要坚持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要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内容,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
(一)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三)区党代会和区委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全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等情况;
(八)政协提案、建议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九)参加政协的单位及个人贯彻落实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十)区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行为
(一)会议监督。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界别小组、联组开展讨论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应增加监督性内容的比重。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政协专委会对口协商会,应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视察监督。围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性议题,组织政协常委或委员视察团,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视察结束时应召开视察意见交换会,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开展视察监督。
(三)提案监督。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应筛选监督性提案题目,供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考,通过撰写监督性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在提案立案审查时,要确保立案提案中有一定比例的监督性提案。遴选推荐的重点提案和跟踪督办的重点提案中应有监督性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适时会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特别是监督性提案办理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党政有关部门应做好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年末和届末通报的优秀提案中应适当增加监督性提案比重。年末和届末,承办单位应对重点提案办理开展“回头看”,把监督性提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坚持由区政协主席班子成员率队,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将监督性提案办理情况作为评议重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参照重点提案办理程序处理。
(四)评议监督。民主评议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庆在永行政机构或具有执法权、涉及民生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具体对象在区委审议年度协商计划时确定。区政协要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办法,围绕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确定评议重点。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形成评议意见并报送区委、区政府。评议意见将作为衡量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
(五)专项监督。区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区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六)其他形式监督。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政府部门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视情况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积极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重要情况专报等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区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程序,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流程
(一)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向区政协提出,也可由区政协办公室广泛征求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提出。经充分协商后,由区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年度监督议题建议,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应纳入政协年度重点协商、通报、视察、调研、评议计划,征求区政府意见后,报区委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同政协年度重点协商、通报、视察、调研、评议计划同谋划、同部署、同组织、同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区政协应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活动。根据监督议题内容,邀请党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意见。
(三)报送监督意见。政协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和建议。重点监督报告根据需要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在监督活动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可通过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反映。对于政协委员通过政协提案反映较为集中的监督性意见,区政协可通过提案专报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区委、区政府对于政协的监督报告,应及时研究处理意见,或交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五、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
(一)知情明政机制。区委、区政府及有关方面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视情况邀请区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可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围绕监督议题,区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中央大政方针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有关方面根据政协监督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在监督活动开展前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区政协办公室,提前送政协委员参阅,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区委、区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会商,统筹协调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区政协办公室应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联系。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在收到区政协监督报告两个月内,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区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将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底,在向区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时,一并通报重点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履职活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活动、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党委统一领导。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区委工作总体部署,注重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遇到的问题。区政协党组向区委汇报工作时,应将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
(二)充分发挥政协党组领导作用。区政协党组负责领导监督活动的组织实施,坚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活动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区政协党组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提高监督规范化程度。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中共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对政协自身建设的领导,着力提高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积极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支持社科理论界和政协工作者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我区开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