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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2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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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   知
永川委办发〔201288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007〕23号)精神,切实加强特殊人群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特殊人群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特殊人群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通过全区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解决了特殊人群历年违法生育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仍存在特殊人群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不到位,一些特殊人群对当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认识不清,违法生育现象屡禁不止,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全区低生育水平稳定。因此,进一步严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加强特殊人群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对于促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和 “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各项教育监督管理措施,促使全区特殊人群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出生人口管理
    1、严格生育指标审批,实行持证生育符合一孩及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小孩的特殊人群夫妇,要及时向女方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生育申请,经审核发给《生育服务证》及再生育审批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2、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接受出生住院分娩,须查验孕产妇身份证明。对无身份证明的,要及时采集留存孕产妇身份资料,专门造册登记。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月清理上报出生人口登记情况,经区卫生局统一汇总后反馈区人口计生委和区公安局,进行出生人口统计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对无身份证明的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3、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确保人口出生信息真实区卫生局要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审核人口出生资料,如实填写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坚持每季度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严格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及时通报入户信息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严格户籍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审核登记,严把出生人口户籍审核登记关。入户登记必须查验《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新生儿入户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入户登记情况按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
三、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加大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查处力度
1、加大举报奖励力度举报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2、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重庆市永川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公务员、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等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收养)的,按发现时上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4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特殊人群婚外生育的对男女双方按照收入水平分别征收6至9倍的社会抚养费。第二次及其以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第一次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征收标准为基数,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次数为倍数确定征收标准。对假离婚等涉嫌违法生育的特殊人群,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干部职工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各镇(街)人口计生办不按上述规定对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收养)降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党政及业务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目标等次,严重者给予一票否决。社会抚养费缴纳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直至足额征收。
    3、严格落实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和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生育(收养),根据违纪生育(收养)的情节,给予处分: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收养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符合条件收养子女,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应限期办理收养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中共党员的,视违法生育(收养)情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开除党籍等处分。
4、严格执行干部计划生育审核政策规定。违法生育(收养)人员不得考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进入后备干部库和推荐提拔任用,不得推荐和当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劳动模范及先进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严格审核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由本人所在单位和女方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办提供本人翔实的计划生育相关资料,经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并做出结论。属干部提拔任用的,需在干部任用前通过公示。
5、强化征地拆迁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征地拆迁规划范围的人员违法生育严重,因征地补偿而违法生育,因违法生育而获取利益。纳入征地拆迁规划范围内人员违法生育的,按发现时全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收入超过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调查核定的上一年度实际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确定征收数额。各镇(街)可指导各村(居)根据《村民自治条例》做出违法生育对象接受计生行政处理后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村规民约。
四、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加强特殊人群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
1、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1)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以单位或系统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其中中央及重庆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实行镇(街)和区人口计生委双重管理制度;特殊人群中其他人员以属地管理为主。同时要强化协调配合。(2)特殊人群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共同管理,以单位管理为主。(3)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制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化对职工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干部职工每半年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和请假备案制度。(4)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评比。(5)区统筹人口发展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当年出生人口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对镇(街)及各部门党政目标考核。
2、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目标任务或成绩突出的,由区委、区政府每年给予表彰奖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年度内出现违法生育(收养)或查出往年度(三年内)违法生育(收养)瞒漏报的,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目标,严重者给予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为任何先进单位。被一票否决单位职工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已被命名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予以撤销;年度内责任人员不提拔、不重用、不晋级,已提拔、重用、晋级、调动的要跟踪处理处罚。对企业中出现违法生育(收养)的,区委、区政府对该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年度内不得评为任何先进单位,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并给予该企业一定经济处罚。责任人是党员干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报请相关单位予以撤销资格。
对上级驻永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出现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的,同时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其他
特殊人群系指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有企业职工,村(居)两委成员,上级驻永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人员,民营、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中方高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人员、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公众人物以及纳入征地拆迁规划范围内违法生育对象。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2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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